丝瓜洗洁精不含丝瓜 消费者索赔败诉
【案情】
曹某于2009年5月19日在某超市购买由某公司生产的“某牌全效加浓丝瓜洗洁精”两瓶,价款14元。该产品瓶身包装上,有“丝瓜健康、去油快用量省,及主要成分为高效复合活性剂、APG、食用香精”等文字说明。曹某于2009年5月25日诉至法院,以购买的两被告生产销售的“某牌丝瓜洗洁精”其产品说明系虚假宣传、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为由,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14元。
【判决】
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。
【评析】
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超市销售的某公司所生产的“某牌丝瓜洗洁精”产品名称或文字说明,是否作出了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,从而构成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实施的欺诈行为。首先,某公司所生产的“某牌丝瓜洗洁精”在产品包装上明确了产品主要成分为高效复合活性剂、APG、食用香精,并未标注含有丝瓜成分。其次,从深圳市某香料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调香师出具的书面证明来看,某公司与该公司从2008年3月9日起建立CF-33986青滋丝瓜香精供应关系,某公司生产的某牌丝瓜洗洁精含有CF-33986青滋丝瓜成分,含有丝瓜特有的香味。该成分与产品标注的含有食用香精成分相一致。最后,某公司在国家标准GB9985-2000《手洗餐具用洗涤剂》基础上制定的企业标准中,对丝瓜洗洁精表述为与GB9985-2000比较,主要变化为规定了具体香型、提高了总活性含量等,其中气味为特定的丝瓜香型。某公司基于该产品的技术特点,将产品名称命名为“某牌丝瓜洗洁精”的行为,从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发出的中洗协便字【2006】20号《关于日化行业产品名称的说明》来看,已属日化行业的通常做法。因此,原告有关“某牌丝瓜洗洁精”产品名称或宣传内容进行虚假宣传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主张难以成立,对其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,法院难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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